有谁知道张家港大学生就业政策

有谁知道张家港大学生就业政策***尤其是研究生谢谢***

张家港市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1、各类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主要通过人才市场双向选择实现就业,或通过其他途径自主择业和自谋职业。

2、定向生(含联合办学)毕业后回生源所在地进入人才市场通过双向选择就业或自主择业。如需要到外省市自主择业的,本人提出申请后,经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审核同意后出具证明,由学校另行派遣。

3、继续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凡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可按照张政发[1999]37号《张家港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享受工商管理、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人才中心人事代理部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4、鼓励、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和生产第一线工作,到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的企业单位就业。凡到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无主管单位就业或到事业单位实行编外聘用方式就业的毕业生,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到人才中心人事代理部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手续。

5、毕业生在一年的见习期内一般不予流动,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均须严格执行见习期协议书或试聘用合同,不得无故中止。

6、每年7月份为毕业生就业集中咨询月,人才中心将为毕业生就业解答相关问题。

7、毕业生到人才中心办理报到手续时须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由人才中心人事代理部开具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到单位报到。

8、对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张家港籍毕业生,人事代理部将实行待业登记管理制度,毕业生持报到证、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户口薄于每年12月1日至31日期间到人才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待业登记、户口迁移、档案托管等手续。

《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

(张政发[2005]158号)���

各镇ZF、农工商总公司,常阴沙管理区管委会,市ZF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现将《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户口准入管理,使人口规模和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根据苏州市ZF《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凡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迁入。

在本市范围内申请户口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迁登记制。

第四条凡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户口迁移人在本市居住的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户口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市城乡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第六条下列人员的户口准入,由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人员。(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男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35周岁以下用人单位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接收的外地生源的本科毕业生及本市当年紧缺专业的大专毕业生。

(五)被本市用人单位合法聘用,办理特聘工作证或异地人事代理,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在本市同一单位工作大专满2年,中专满5年的人员。

(六)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七)在本市拥有稳定职业,工作在企业第一线,为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获得以下荣誉的人员:

1、科技项目获得苏州市“双杯奖”或“张家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2、被评为市“十佳外来务工人员”。

(八)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5'PmutqT%K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七条下列人员的户口准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因生产急需引进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技师以上的高技能人才;(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本市生源技校、职校毕业生;(四)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下列人员的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本市投资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且经营2年以上、累计纳税人民币10万元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二)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房产证办理3年以上,且被本市单位合法聘任录用5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定意见),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三)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房产证办理3年以上,且在本市经商、兴办产业3年以上,累计交纳税金10万元以上(由市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四)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

(五)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城镇无业的配偶或农村配偶(在本市必须有合法固定住所);

(六)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人员和农村55周岁以上的农民(子女必须在本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七)本市居民户口迁往合法固定住所的;

(八)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凡被苏州市内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待其毕业后,根据分配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外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本市居民在本市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和农民子女出生、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办理的城镇居民登记,只作户籍变更登记,如涉及经济、土地分配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对引进对象所涉及的配偶安置等项问题,按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申请户口迁移人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由相关受理部门告示。

第十四条经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户口迁入本市的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至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当年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市人事局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20日市ZF印发的《张家港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张政发[2003]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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